财产保全影响管辖权,当年也算是钻了法律的空子

关键词  诉前财产保全 争管辖权 钻法律漏洞 商品混凝土 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

 

争管辖权,情急之下出现了新高度

 

当年代理郑州ZH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起诉河南省J建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商品混凝土货款,能否财产保全到位,是本案的关键。

那是2007年,根本没有担保公司或者保险公司保函之说,于是财产保全担保在各地法院,或者同一地区的不同法院甚至不同法官之间,会有巨大的差别。当时郑州二七区的担保条件最为宽松(用动产或者不动产的产权证明复印件就差不多能行)、中原区的担保则非常严格(需要产权证明原件、到登记部门备案),依据原告的情况二七区是唯一的选择。

原告在管城区、被告在中原区,混凝土送到二七区的工地。合同没有约定管辖法院,在那个年代,如果去“接收货币的一方所在地”法院立案,那就是被告就原告会成为一个笑话。

没有办法,到二七区法院进行了诉前财产保全,冻结了被告100万元。果然,被告提出了管辖权异议。

二七区法院果断驳回了管辖权异议:依据《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三十一条规定“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,申请人起诉的,可以向采取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”。

案件顺利得到处理,被告莫名其妙地吃了个哑巴亏。

【案号: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(2007)二七诉前保字第9号;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(2007)二七民二初字第260号】